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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占军报道连日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与附近的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受到人们的赞赏。

今年7月4日,尉氏县永兴镇农民刘某与邻居孙某因争夺土地头而吵架,引起争吵,孙某左手受刘某伤,经法医鉴定,为孙某左手拇指远端粉碎性骨折,轻伤。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刘某故意伤害案件后,在审查被害人孙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文件过程中,发现x片和ct片未发现粉碎性骨折的特征。 受害者说手被扭伤了,但是一扭手就很难发生粉碎性骨折。 技术鉴定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不符合逮捕条件。 另外,据了解,刘某家属已支付2000元医疗费,更愿意支付1万元,但受害者孙某及其家属要求刘某支付至少2万元赔偿金,双方互不相让。

7月11日,检察官将此案交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伤情是否轻伤、被害人是否轻伤。 由于拘留期满,当天刘某被释放,此后刘某及其家人对和解事业不积极,原本约定支付的1万元赔偿金也不再支付。 检察官多次与刘某及其家属、派出所案件民警、村治安主任联系,开展深入的思想工作。 8月10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某家属支付孙某1万元赔偿金,孙某及其家属了解刘某的行为。

标题:“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促成一邻里纠纷案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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