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鲁杰8月10日从兰考县法院获悉,该县电工汪某挪用电费还债,结果触犯刑法,被该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被告汪某利用兰考县一乡供电所担任电工职务方便,挪用同乡赵楼、孙庄、周庄寨3台区内农业用电户已交的3月电费26743元和8月电费193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3 事发后,汪某归还了上述款项。
经法院审理,被告汪某在利用职务时挪用公款46043元,3个月以上未偿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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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兰考一名电工挪用电费还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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