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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高温难忍的上午,刘某高兴地进入尉氏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感谢检察官处理了近3年的未果申请困难,并向她获得了期待已久的赔偿金。

2008年5月27日,刘某在尉氏县某拍卖有限企业工作时右手受伤,开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受伤残等级为5级,刘某向该企业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该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生效 很遗憾,刘某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只收回了部分赔偿金,剩下的3万余元一直没有执行。 老拿不到赔偿金使刘某本的贫困生活更加困难。

年2月,刘氏以未能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向尉氏县检察院申诉,意见很大,情绪高涨。

尉氏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此案后,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感情,一边认真收集资料。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以胜诉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发现已经立案执行,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 经过严格审查,我院民行部门建议立即与法院执行部门进行信息表达协调,按检察建议的方法监督该民事执行案件,提请执行部门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妥善落实措施,及时落实案件,落实生效判决。

法院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高度重视,重新审查该案件,加大执行力度。 今年6月3日,刘某终于收到这笔赔偿金,法院立即将执行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至此,被拖了两年多的执行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于结束执行。 不仅维护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消除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执业监督案件的开展,使尉氏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将编纂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执业监督的职责落到了实际位置,加强了对检查、依法民事执业案件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推动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尉氏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金威表示,这是《民事诉讼法》制定施行后,我院首次监督民事执行的成功案例。 该案为运用检察权进行民事执行监督、解决执行难等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标题:“尉氏县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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