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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笃明是个好同事,借钱时写债,想在法庭上赖账,结果听说法官要进行笔迹鉴定,低头认罪。 12月5日,记者在通许县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的例子。
年8月,通许县某厂工作人员借给某厂工作人员郑某万元,要求郑某写信还债,两个月后还钱。 三个月后,游某向郑某要了钱,郑某说母亲生病花了不少钱,想玩一个宽限期。 但是,一年多过去了,郑某一直没有还钱,但后来否定了这个事实。 愤慨之后,游某向法院控诉郑某。
审判中,郑某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说:“这张借条不是我写的,借条的名字不是我! 那是你的小名! 双方各执一词,除借条外无其他证件。 法官看了证,想了一想,向两人提出了一个建议。 如果双方对借条有争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这个提案不让郑某插手。 对不起,这一万元是我借的。 还给你。 结果:法院使用诡计,查明案件真相,结束一起看似难以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处郑某7日内某万元返还旅行。
郑建武律师:游某和郑某之间是借款合同的关系。 既然是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此,借款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采取什么形式并不重要,如何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更重要。 如果有借条或书面借款合同当然可以,但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很好的说明材料,可以作为债权证明直接行使权力,偿还借款。 但是,如果没有这些书面手续,只要能够切实说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也可以同样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偿还义务。 为了安全起见,还是建议大家保存书面证明,作出确定借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的书面约定。 一时受友情和亲情的阻碍而抹不掉面子,最后反而有可能伤害双方的感情。
标题:“在欠条上写下小名 想耍赖 法官欲做笔迹鉴定 忙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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