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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1岁的罗某是语言障碍者,在工作中右手大拇指、小指被扭伤,但老板李某说不是他雇佣的工人并拒绝医疗费,法院依法为罗某讨回公道。 12月16日,记者在通许县人民法院宣布,原告罗某被告向李某、卢某被告依法公开审理劳务提供者被害责任纠纷案,原告罗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887.42元赔偿总经理李某。

今年6月,原告罗某被介绍给卢某,7月在被告李某经营的预制装配式工厂工作,工资经被告李某核算后,交给被告卢某具体发放。 被告卢某与原告罗某和其余5人同工同酬,计件工资平均分配。 今年9月18日下午,罗某在操作搅拌机打材料的过程中,右手放入搅拌机受伤,立即被送往某骨科诊所治疗,病情恶化又被送往通许县人民医院治疗,右手拇指近节完全远离截肢、小指近节骨折,肌肉组织感染 罗某住院期间,罗某家属多次就业主李某和罗某的治疗费等问题进行信息表达,未得到满意的回答。 没办法,罗某把李某告上了通许县人民法院。

法院考虑到罗氏是语言障碍者,家庭困难,立即办理延缓支付诉讼费用手续,先行立案审理。 经法院审理,罗某认为在李某提供工作条件的预制装配厂工作,为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关系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务工时受伤难要医疗费通许县人民法院为打工者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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