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直到第二天警察队证明情况。 这样的交通事故怎么定性? 4月29日,杞县交警大队负责认定,肇事者的行为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
4月21日,住在商丘市睢县城关町的张某驾驶自家轿车沿325省道从西向东行驶至杞县邢口町时,车速过快,撞到了正常行驶的卡车的左后轮。 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到第二天下午来到警队证明情况。 县交警经现场调查和调查取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饮酒无证驾驶等,报警后不履行现场待命解决义务,根据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法律规定,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
心灵鸡汤:
标题:“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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