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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王淳11月7日从金明区(开封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近日结束的诉讼中,该院民二庭根据公开公正的大致情况,向投保人拒绝赔偿的一家保险企业向原告蒋某姐弟二人支付保险费3万元。

据金明区(开封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韩新介绍,年9月21日,原告姐弟二人的父亲蒋某在我市某保险企业业务员李某购买了3份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人身保险,保险期终身。 合同签订后,蒋某分别于当年9月21日和9月28日两次缴纳保险费共计4470元。 年12月1日,蒋某死于家中,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告所在的保险企业必须承担支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蒋先生的家人联系一家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投保人在参保前患有扩张性心肌病、心源性肝硬化、腹水而住院治疗,但由于参保时隐瞒病史而未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去世前与被告某保险企业签订了比较有效的合同。 两名原告作为合法受益人应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企业向两名原告支付保险金3万元。

标题:“买了保险难获赔 依赖法律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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