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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报道12月25日,金明区(开封新区)人民法院就被告李某拖欠光山籍农民工郑某工资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在10天内支付郑某拖欠工资121326元。

据金明区(开封新区)人民法院人民三庭审判长韩新介绍,年12月8日,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年3月22日签订补充合同,郑某带领农民工向我市某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的开封新区某小区27号楼提供内外粉和挂胶网等劳务, 但是,如果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李某经常拖欠郑某等人12万余元的工资。 郑某多次催促,李某一直不兑现。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今年10月,郑某等农民工将李某以起诉书告上法庭。

经过对郑先生和李先生承包合同的仔细审查和施工情况的调查,法院认为郑先生和被告李先生就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决算书确定原告工资不足121326元。 被告李某必须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事实清楚,法院支持。 然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标题:“金明区(开封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农民工追讨被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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