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淳报道10月16日,记者从兰考县人民法院获悉,在我院刚审理完的纠纷中,因冲突而死亡的临时环卫工翟某的雇佣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年6月,翟某与被告兰考县某公司签订临时天工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6月1日起至年5月31日从事道路清洁工作。 合同期满后,翟某也从事该链接的清扫工作。 年12月31日5点左右,翟某在上班途中被轿车撞死,肇事车辆逃逸。 事故发生后,翟某亲属认为翟某在被告兰考县某部门已经工作两年半,且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6955.8元

根据法院审理,翟某与被告兰考县某单位发生雇佣关系,上班时受伤死亡,被告兰考县某单位作为翟某雇主,应对翟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兰考县某单位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翟某各项损失,共计227666.3元。

心灵鸡汤:

标题:“环卫工人被撞身亡 雇用单位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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